判断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判断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除了民事侵权案件中通用的抗辩理由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具有特殊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 (一)所使用的软件作品已经获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若被告在使用作品前,已经获得了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样的使用行为当然不构成侵权。为此,被告表示其获得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虽然软件著作权人没有明确作出许可的意思表示,但已经通过自己的行为或其他意思表示使被告有理由认为著作权人已经许可自己使用作品。按照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理论,可视为软件著作权人以自己的行为对被告发出的使用要约进行了承诺,法院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许可使用合同已经成立,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当然,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则是法院需要审查的事实。另一种是被告表示其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了许可使用合同,所以有权使用涉案作品,这是被告在诉讼中非常有力的抗辩事由。对此抗辩理由,法院也会审查被告的证据能否证明其确实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使用涉案作品的权利。 (二)可适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司法实践中,可适用法律规定的免责主要分两类:一是免除侵权责任。二是免除赔偿责任,主要针对两类主体,一类主要是销售商(或称发行商),如果销售商能够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作品来源合法,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免除赔偿责任。对此主要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人、自动传输服务,第21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提供缓存服务,第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以及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规定,诉讼中,适用较多的抗辩理由是第22.23条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已过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许多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设置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并通过为当事人行使相关权利设定时间界限以督促当事人积极地行使权利。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具有的即时性相比,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往往存在连续性和持久性。很多案件中,原告在起诉时距离侵权行为发生已经超过了两年时间,但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为,如果权利仍在有效期内,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要向前推两年,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即不予保护。 广东省只专注于软件网络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软件网络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件、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88****4932、188****6213,网站:www.sos110.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