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2P的问题
P2P,是Peer-to-Peer的简称,网络用户使用P2P软件可以对该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进行搜索,P2P软件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完成搜索并建立相应链接,网络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可以直接下载P2P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可见,P2P软件如果仅以软件身份出现的话,仅是网络用户传输内容的工具。根据技术中立的原则,即使软件本身可能会被用来传播侵权作品,但软件本身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许多网络用户上网浏览网页所使用的IE浏览器,虽然所浏览的网页中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但IE浏览器本身是不需要为侵权内容承担责任的。
但诉讼纠纷中涉及的软件并非如此简单。目前,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各类视频软件服务商被诉侵权,被告大都以自己仅提供了视频软件为由,不知道侵权视频存在抗辩。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些不单纯是提供视频软件,而是将提供软件与传播视频内容相结合,软件界面设置与网站无异,用户在使用该软件的同时,也能便捷地得到分类齐全、数量众多、完整清晰的影视作品。法院通常认为这与被告自己传播影视作品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应认定为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曾关注过一个名叫“爆豆影视”的软件,该软件有一个同名的影视网站。权利人之前起诉其开发者,也是同名网站的经营者因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传播影视作品而侵权。法院判决认定该网站侵权后,该网站关闭,但“爆豆影视”软件仍在多家软件网站上被广泛推荐。安装完该款软件后,出现的软件首页分类排列有大量影视剧海报宣传资料,并列出了推荐内容、节目导航、搜索等栏目,推荐内容中包括了影视作品的宣传海报、主演、公映时间等信息,搜索栏自动显示有2万余条视频提供搜索。可见,该款软件不仅可以搜索视频,也向用户推荐视频,当点击播放某视频时,软件建议用户为了顺利观看,可以有多种途径进行充值。类似这样的视频软件,完全可以脱离网站为依托,仅利用软件本身即可实现视频网站的全部功能。而且视频软件上没有留存任何经营者信息,在大肆利用侵权作品获利的同时,权利人维权也将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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