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秘密性与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信息只有是秘密的,才有可能从公有领域中分离出来,或为权利人控制的内容。因此,从理论上说,若被一部分公众所知,就无法成为主张权利的对象。然而,如果行为人对该商业秘密毫无所知,也非使用正当手段得到,而是通过刺探、收买雇员等方法得到的,如果不对其制裁,就难说是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这就决定了解释商业秘密构成条件时的一种矛盾现象,即理论上的秘密性,在具体案例中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出于公平要求的权益,不得不解释为相对秘密性。究竟相对到什么程度,判例中有的差距是很大的。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秘密性是一个变量,在一定范围内,与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是反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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