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否越严密越好?
权利人只要针对具体环境,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就可使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贯彻这一原则,在诉讼中就要求克服不知不觉要求权利人采取万无一失措施的倾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竞争的目的,在不同的规定、办法、规章、通知中,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对商业秘密采取整套保密措施。所有这些只是建议性的,不是强制的,只能是企业管理上的要求,不是侵权法上的依据。在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或诉讼中,所依据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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