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否要求“万无一失”?
美国在这方面有一个非常有名的案例,即美国侵权法重述提到的E.I.du Pont de Nemours&Co.V.Christopher案。1970年,美国杜邦公司筹建一条新法制甲烷的生产线,建厂房与安装设备同时进行。由于未完工,厂房尚未加顶,部分生产设备暴露于上空。一天,厂房上空出现了一架可疑飞机,杜邦公司立即追踪,接着起诉了飞机中的摄影师Christopher。对于是谁雇用其偷拍杜邦公司的设备,这名摄影师始终未吐露。被告的律师辩护十分刁钻:“飞机航行的领域是公共空域,任何私人不被禁止飞行拍摄处于公共领域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请问杜邦公司有没有用实际行动表明其工地不允许他人参观——在厂房上盖起大棚,或者装了高射机枪或雷达?”
法庭认为:杜邦公司的确没有做到这些,不过被告的手段尽管分别看起来都是合法的,但一旦与其盗窃商业秘密的目的结合分析,又都是非法的。最后法庭判决被告侵犯了杜邦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并且指出法律要求企业采取保密措施应在合理范围内:我们不要求权利人采取措施,防备一切现在可能发生的不可预测、不可察觉或不可预防的间谍行为。如果要求杜邦公司在尚在施工的工厂上加盖顶棚,巨大花费要防备的可能只是一个淘气学生的恶作剧。我们要求的合理保密措施只防备不老实的眼睛,要求不可攻克的堡垒是不合理的。
美国商业秘密案例中,法院对合理保护措施的要求有很多非常精彩的论述。如一扇未上锁的门,不等于一张请柬,保密措施如同路旁的一道栅栏,警告过路人“禁止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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