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成果鉴定是否破坏秘密性?
含有或全部属于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完成后,按照惯例要举行成果鉴定会,符合要求的鉴定会从法律上不会破坏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国家科委1994年10月28日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加我国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成果的技术秘密。”第三十八条规定:“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研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按照这些规定,鉴定会本质上应属于秘密举行的会议,鉴定会的参加人员依文件负有保密义务,而不管会议主持人是否明确要求其负有保密义务。
召开鉴定会是明确有关成果的技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一种形式,关系到科技成果创造者的一系列利益,也是我国政府部门多年来对科技成果管理的有效形式,保护商业秘密应与成果管理制度很好地衔接起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从法律上不会因鉴定会的召开而遭破坏,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有关鉴定会有公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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