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为什么仅要求“相对秘密性”?
(1)相对秘密性有认识论原因。构成商业秘密,并不要求任何人都不知道,而只是要求在有关范围、圈子内的“识货人”之中,商业秘密保持其秘密状态。这是因为公众并非都有同种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同样意志、兴趣指向,而在商业秘密的发现和利用中,这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种显示着重大发明的产品,在圈外人眼里可能平淡无奇,不会产生任何技术启示,但圈内人一眼看上去就会为其价值惊叹不已。
(2)相对秘密性有法理原因。专利法以将专利比拟为财产的方式进行审查、授予权利,所以其要假设一个“全知能力”的人,准确断定在世界范围、一国范围,有没有相同、相似技术,从而决定是否确立财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旨在于制裁不正当行为,没有必要进行严格的财产性审查。事实上很多商业秘密诉讼的被告,已经确定原告的信息有相对秘密性,具有很大使用价值,才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诉讼发生后对这样的人采用专利法中“全知能力”的人为衡量标准,假定其已经知道了原告的技术,不应该为法院采纳,否则会使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逍遥法外。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9****4286,网站:www.sos110.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