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中“不负有义务的内行人”?
在专利法实践中,“不负有义务的内行人”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负有保密和不使用义务的人,可以用“非特定人”来表示。非特定人是特定人的对称。
特定人是指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或不使用义务的人,包括:由于现在或过去劳动关系产生义务的人,由于各种经济技术合同、协作关系产生义务的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行政行为的性质产生义务的人等。
非特定人是指除以上外既没有明示,又没有默示义务的人。非特定人的范围很灵活,哪怕只有一个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公开接触了有关专利申请的内容,该专利申请就丧失了秘密性。特定人可以很多——负有明示或默示义务的人,无论其数量有多大,均不影响专利的保护。如一份技术要件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接触的人可能很多,但只要他们负有保密义务,接触就不会使技术进入公有领域。
如果将上述内容中专利法使用的“行业”概念,换成商业秘密法使用的“范围”概念,那么“范围内不负有义务的人”,可以借用来在某些案件中确认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相对秘密性。例如,对一定行业、地域甚至人群中的人来说,无论多少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了商业秘密,有关信息也不会失去秘密性;如果其中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了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就很可能失去了商业秘密法上的秘密性。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9****4286,网站:www.sos110.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