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主要部分,此外,商业秘密还可有其他内容 我国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与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相同。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其法律和判例当中,只有“商业秘密”是最规范的表述,没有进一步划分。这种实践的优点在于:不排除其他情况下的信息受商业秘密法保护。
人们一般将“技术秘密”放在“科学技术”意义上进行理解,但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法和技巧”。如果这样理解,那么现代社会各行各业都会有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如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比赛和训练。如果这样广义解释技术和经营,那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与普通法国家的保护范围基本一致。实践上,我国法院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理解,也是相当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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