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商业秘密律师委托开发合同规定
珠海商业秘密律师委托开发合同规定
1、合作开发合同中对技术秘密有哪些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各方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②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按合同法规定的精神,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当事人各方所有权平等,且均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有关技术秘密。如果当事人决定放弃技术的秘密状态转而寻求专利保护,并获得批准,那么技术秘密权就会转为专利权。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2、委托开发合同中对技术秘密有哪些规定
委托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③完成协作事项;④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按合同法规定精神,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归研究开发方所有。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第一,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方创造的,是其仓造陛劳动的成果。第二,当事人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性质、目的。有的委托方只是为了解决自身生产中的问题,只要解决了,并不关心技术是否推广应用;而技术开发方往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推广能力,可从技术秘密的转让许可中获得收益。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当事人是否可以协议改变技术秘密权利归属
上述合作、委托开发技术关系中技术秘密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依法律规定,均可由当事各方的协议或合同约定加以改变。
(1)委托关系。如无约定,技术秘密权应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但双方可事先约定或事后协商,使权利归双方共有,或由委托人所有。出现这种协议的原因,在于委托人开发目的需要。一方面,委托人投资开发项目,有相当一部分是想以项目产品占领市场。如果不允许委托人共享或单独享有技术秘密权,无异于让委托人出钱,培养自己的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委托人进行投资,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担了项目开发不成功的风险。为了鼓励开发新技术的风险投资,也应允许委托人共享或独享成果。
委托完成的技术秘密,其所有权是由研究开发人或委托人独享,还是由双方共享,最终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看谁更需要建立、维持这种委托开发技术的关系。
(2)合作关系。如无约定,技术秘密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也可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技术秘密转让许可或申请专利时,权利归其中一方或少数几方。出现这种个别情况的原因,在于虽同属合作方,但风险、贡献有大有小,如果不允许风险、贡献大的一方或几方有权进行技术转让或申请专利,协作就无法开展。
以上可见,合作、委托关系中的合同、协议不是一个简单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以免协议和合同约定对己不利,或由于没有约定,致使上述法律“一般原则”发生效力,对方又寸步不让,自己则后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