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著作权归属证明
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西地曼斯数字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多媒体实时课堂系统软件 赔偿数额 财产权利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2864号
结案日期:2007年4月23日
上诉人:北京西地曼斯数字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规则: 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不以实际控制作品的载体为要件,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
案情简介: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系WebClass多媒体实时课堂系统软件(以下简称WebClass软件)的著作权人,西地曼斯公司未经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擅自许可上海太平洋保险网络大学、中央电视大学、同济大学、四川大学、重庆邮电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国电信、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河南思达高科公司等多家单位有偿使用WebClass软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西地曼斯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给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地曼斯公司:停止侵权;书面致歉;赔偿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诉讼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争议焦点:
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与维权。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数字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复制、发行WebClass多媒体实时课堂系统[简称WebClass]V1.0;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数字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四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一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数字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长昊律师认为
著作权的取得并不以实际控制作品载体为要件,西地曼斯公司是否已将Webclass软件的源程序等材料交付给神州网讯公司,仅涉及神州网讯公司对著作权的具体行驶,但并不改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性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条例》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