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软件著作权律师侵犯软件署名权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商业用途 共享软件 隐藏 著作权登记 损害赔偿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4)皖民三终字第6号
结案日期:2004年3月12日
上诉人:人民交通出版社(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张方正(原审原告)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
裁判规则:确定本案适用新法,区分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的区别,判断赠品的商业价值,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的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金额的认定。
案情简介:2000年2月27日,张方正将其开发的MJSAPI.U32软件1。31版(下称MJSAPI.U32软件)发表于自己的网页“磨鉴室软件工作组”上并在该网页的下载约定栏中声明:此软件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均为收费产品,请与我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协议;用于个人使用则为免费产品。在用户注册拦中公布了商业用户的注册费用为人民币500元,个人用户为人民币50元等。交通出版社在出版16开本《游戏天下》2000—4时,每本附赠三张CD光盘,其中一张CD光盘,未经张方正许可,下载使用了MJSAPI.U32软件。交通出版社在下载使用该软件时删除了与软件附着一起的版权声明,同时在光盘中隐去该软件和图标。交通出版社出版《游戏天下》2000—4的印数为8000册,每本零售价为28元。2002年6月10日,张方正在合肥市弘知书店购买一本《游戏天下》2000—4后,认为交通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概念是不同的,共享软件实用是需要注册,否则使用时会受到限制。
2、本案所涉CD光盘多媒体演示软件虽然是赠品,但实质上提升了《游戏天下》2000-4读本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购买力,同时也提高了该读本的商业价值。正因为CD光盘多媒体演示软件能实现消费者的真正目的,交通出版社才以免费赠送CD光盘作为游戏天下》2000-4读本的促销手段,实现起商业利益。
3、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对此条款虽有不同认识,但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产生,而不是依登记产生。因此,对“登记是诉讼的前提”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条例中的文字规定。
4、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订钱的著作权法;涉及此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5、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二审法院考虑到争议软件给侵权行为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无法确定,软件作品又不同与一般的文字作品,具有特殊性,结合交通出版社销售《游戏天下》2000—4读本所获的非法利益,以及权利人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同时在对软件侵权损害赔偿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一审法院自由裁量的结果予以变更。
法院裁判:
1、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张方正《MJSAPI.U32》软件1.31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交通出版社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计算机报》尚刊登想张方正赔礼道歉的声明;
3、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方正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4、驳回原告张方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本案件受理费2892,由交通出版社负担。
本网律师解读:
1、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共享软件使用时需要注册,否则使用时会受到限制,涉案软件就是典型的共享软件,但共享软件并非一定是免费软件,共享软件是否免费使用,必须要有著作权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2、认定赠品是否用作商业用途。
若赠品属于消费者真正购买目的一部分,实质上起到提升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购买力,同时提高了主产品的商业价值,则可以认定该赠品具有商业性质或商业用途。
3、判断是否侵犯软件署名权的要件。
本案中被告认为光盘信息框内均有原告的姓名等信息,被告从未做任何修改或删除;但法官认为,从技术角度上,可以认定被告故意隐藏涉案软件的软件属性及删除版权声明,在操作上未署作者姓名。即使软件本身在2000年8月1日会提醒“软件过期”对话框(主要用途是告知用户软件试用期限已过,与作者联系),也不妨碍认定8月1日前交通出版社下载使用涉案软件时不知道有对话框的存在同时未主动署作者名字,侵犯作者署名权的事实。因此客观上有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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