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
珠海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
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
陈建国与省电力公司、昂立公司、供电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用电管理软件 职务作品 身份权 聘用关系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1)苏民三终字第019号
结案日期:2001年8月2日
上诉人:陈建国(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原审被告) 常州市昂立科技开发公司(原审被告)
武进市供电局(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软件著作权判例》第七辑
裁判规则:
应担据实认定陈建国与昂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聘用关系,不应仅仅局限于有无形式上的人事关系。
争议焦点:
昂立公司与陈建国之间是否存在聘用关系?陈建国完成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陈建国要求保护的软件范围是什么?昂立公司和供电局是否存在侵权?
案件事实:
昂立公司于1992年10月经过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供电局因计划在其所属乡镇电力管理站推行计算机用电管理,遂与昂立公司取得联系,并委托昂立公司开发乡镇用电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一下称“用电管理软件”)。陈建国原为常州市供电局技术人员,曾就如何使乡镇用电管理计算机化进行探索。从1993年起,陈建国一边在原单位工作一边应昂立公司开发工作需要,到昂立公司研制开发用电管理软件。为了研制开发软件,昂立公司先后购买用于编程的计算机等设备,并从供电局处取得用于背景数据调试的电费电量文件数据。昂立公司在研制期间也先后向陈建国支付工资和奖金若干。为了配合辅助陈建国研制开发工作,聘请了郝孚作为助理协助工作,研制开发软件后,两人一同担任现场安装指导及向用户开展培训工作。在后期的维护升级工作中,二人亦同样搭档,共生成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用电管理软件。1998年8月18日,陈建国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起诉省电力公司、昂立公司、供电局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但在1999年12月28日的开庭审
理中陈建国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审理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2000年1月14日陈建国重新起诉。一审陈建国败诉,提起上诉,二审亦败诉。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建国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385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5元由陈建国负担。
本网解读:
本案存在四个焦点。首先,关于本案涉案软件的确定,陈建国在诉讼中请求保护其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鉴定意见认为,昂立公司销售及供电局使用的用电管理程序与第二套最为相似,故认定陈建国诉称的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为本案的诉争软件毫无争议,因在鉴定过程中,第一套用电管理程序不能当庭演示,亦无法生成任何文档,且不能正常测试,不能构成完整的软件。其次,陈建国与昂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聘用关系?陈建国虽然与昂立公司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但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郝孚作为陈建国搭档的技术人员,参与了用电管理软件的开发与售后服务,其所作的证言也与昂立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建国提供的证据相互结合和印证,形成证据链,充分证明1993年至1997年间,陈建国在昂立公司从事用电管理软件的研制开发和软件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售后服务工作,并领取了工资和奖励。所以,陈建国与昂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聘用关系。而昂立公司在软件程序的开发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设备以及所必须的后台数据,也承担相关责任。那么,该套软件程序属于著作权上的职务作品。综上所述,本案的最后一个焦点也自动解答了,陈建国与昂立公司间存在聘用关系,涉案软件属于职务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昂立公司,因此,昂立公司并不存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涉案法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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