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业秘密律师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问题
软件合作开发过程中,软件开发需求分析、软件设计方案和软件数据库的设计方案及软件源代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1)软件需求分析通常是通过软件最终实现的功能予以反映。因此,只有软件本身并未投入使用,大众对软件本身的功能并不了解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商业秘密。 (2)软件设计方案、软件数据库的设计方案以及软件源代码。软件设计和软件数据库设计是源程序编写之前的步骤,编写源程序是对整个软件设计思想的固化,体现开发者的个人风格等独创性因素主要体现在源程序的编写过程中。通常在没有可供运行的软件产生之前,软件设计和数据库设计本身不能直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而软件源代码,由于其是根据GLD公司的要求专门进行编写,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通常可以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