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辱骂他人”当心吃官司
一、 案情介绍
一位母亲在地铁里给小孩喂奶,有人拍照上传网络进行批评,新浪微博对该事件发起网络投票,陈某支持这位母亲并谴责偷拍者。这引起邬某不满,他在陈某微博中评论:“法律程序个P,你个哥卖假货的荷兰婊”、“拿不出你全家女盗男娼”。他还把陈某照片与某港剧妓院老鸨照片放在一起,且评论“一直觉得眼熟,终于找到原型了”。陈某微博上有不少现实生活中的工作客户和朋友,导致被朋友指指点点,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陈某将邬某起诉到上海宝山法院。
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微博中发表评论,肆意侮辱、谩骂、污言秽语、还将原告描述为妓院老鸨,贬低了原告的人格,损害了原告的形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判决其停止侵害,删除侮辱、嘲讽、谩骂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2250元和精神损失1000元。
三、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王景林律师 手机:130****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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