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准运证运输受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案情介绍】
2011年2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在检查中发现,郭涛有无准运证运输的行为,经报批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1年2月14日10时10分,车主郭涛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Z0975福田牌BJ3258DLPJB-24红色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壹万千克沙子,从河北省三河市沙石场,运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马家湾沙石场,但未办理“北京市流体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准运证”,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在调查取证中制作并收集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郭涛无准运证运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针对郭涛无准运证运输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郭涛立即停止无准运证件运输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对郭涛的运输车辆及车辆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后在法定期内予以了返还)。并于2011年2月15日做出京朝城管罚字[2011]56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涛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于同年2月15日将京朝城管罚字[2011]56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缴款书一并送达郭涛本人,郭涛于2011年2月15日将罚款交纳完毕。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评析】
一、关于郭涛无准运证件运输的行为违法性认定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针对郭涛无准运证件运输的行为,在调查取证中,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材料,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充分表明了郭涛无准运证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壹万千克沙子,从河北省三河市沙石场,运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马家湾沙石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郭涛本人也承认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郭涛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准运证运输的行为,其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同时,该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类日常管理地区。由此,可以依法认定郭涛无准运证件运输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认定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在对郭涛无准运证运输的违法行为立案后,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要求郭涛接受调查询问,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调查取证中,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给予了违法行为人充分的陈述及申辩权利,在充分享有个人权利的前提下,郭涛承认违法事实并无申辩意见,取证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在调查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郭涛立即停止无准运证件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郭涛的运输车辆及车辆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的行政措施,并制作了《证物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后在法定期内将证物予以返还。上述行政行为均严格的遵循了法定步骤及法定程序,执法过程公开、公正并合法、有效。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11年2月15日依法做出京朝城管罚字[2011]56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郭涛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并于2月15日将决定书与缴款书一并送达郭涛本人。郭涛已于2011年2月16日将罚款交纳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至此,本案的处理过程全部结束。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已经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对郭涛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将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案件中去。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如果某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可认定其行为违法。
本案中,郭涛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是北京市地方政府规章,属于广义的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范畴,《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同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郭涛无准运证运输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同时,该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类日常管理地区。该违法行为触犯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郭涛的无准运证运输的行为中的采用良好的密闭装置,没有造成流体沿途泄漏、遗撒的情况,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衡量此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郭涛立即停止无准运证运输的行为,并决定对郭涛处以伍佰元整的罚款。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四、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体现
(一)程序正当性原则是保证行政监察权力良性运行的需要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实现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行政监察权作为一种具有支配、控制、管理的行政力量,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如果不受限制,就有可能会不受约束地恣意发展,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从而造就行政监察权的恣意、专横和腐败。为防止行政监察权的失控和异化,就必须对行政监察权的配置和运行机制进行严格的规范和制约,而正当程序原则就是保障行政监察权力良性运行的一剂良药。正当程序的固有之义乃是规范和限制权力,它被视为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规范的管理、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最重要的基石。它使得权力受到程序上规范性的牵制,它使得权力的行使有章可循,同时“正当的程序使参加者都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和自由的选择机会,也使责任范围更明确,这种可以向外部社会开放的负责体制、归责方式也会限制权力的恣意与扩张”。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严格遵遁正当的法律程序履行其职责,有步骤地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按照法定处罚程序惩治了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行为,这一系列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实现了指引与教育违法行为人的法律效果,也实现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的社会效果。因此,在正当程序概念普遍化的进程中,在我们的行政监察工作中,利用正当程序规制行政监察的行政行为,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根本出发点,辅以多种方式、方法,规范和限制行政监察活动,对于保证行政监察权良性运行,避免公民个人权利遭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与剥夺,都是行政监察部门始终应予恪守的。
(二) 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享有和行使程序性权利是保证行政监察权力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
“ 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这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又一条自然法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公认的“正当程序最低标准”。正当程序的参与性体现为,在权力运行的过程当中,相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陈述、讨论、说服、申辩等法定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影响权力运行及其结果,而权力机关则负有“告知”和“倾听”的义务,目的是让权力机关“兼听则明”、“集思广益”,客观公正地做出抉择。
(三)遵守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行政监察权力良性运行的必要保障。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或者履行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操作规程。只有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设置必要的时间、空间和步骤的限制,来实现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化操作。
同时,行政处罚程序还通过必要的程序安排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让他们监督行政机关依规程操作,另一方面也便于他们及时合理地主张权利。最终,恰当的制度设计使得行政处罚程序既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可以增强行政处罚行为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其目的。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法治理念和价值的体现,更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行动。
在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豆各庄分队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坚持先调查取证后决定的方式及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地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遵守各项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做到了案件办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对郭涛无准运证件运输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实现了对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的良好维护与管理,实现了行政处罚程序的严格遵守,树立起了法律的权威及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不仅达到了对违法行为人惩罚和教育的作用,也体现了我们所追求的并努力实现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