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公布妻子出轨或构成侵权
2016年8月14日凌晨00:21分,著名影视明星王宝强(微博名:王宝强)公开发表离婚声明,证实因其妻子马蓉婚内出轨将与之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声明节选如下:负责任的声明:我无论在生活中、工作中、社会交往中,都是一个对婚姻与家庭、对朋友与团队、对工作与社会,尽责忠诚的人。我无愧于关心我、厚爱我的家人、朋友和社会。我自婚姻关系建立以来的一切言行与举止,绝对忠诚、正派与宽容。但我绝无法忍受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的行为。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在此过程中我将依法处理好一切事宜,尽力将因此给双方父母和两个尚未成年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希望他们继续拥有平静的生活。该离婚声明一经发布,立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与之有关的话题持续刷新三天之久,风头完全盖过里约奥运会。上百万网友关注马蓉微博(微博名:金耳朵兔子),并在其微博评论里大肆谩骂其婚内出轨的不道德行径。2016年8月16日上午,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马蓉认为王宝强8月14日凌晨所发微博侵犯其名誉权,故起诉王宝强,要求王宝强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
本案中,有律师认为王宝强发布微博在微博中发布的离婚声明是在讲述一个事实,并没有使用侮辱的词语,也并非是在诽谤马蓉,在这种情况下王宝强就不构成侵权。有律师认为王宝强的行通过微薄的方式披露马蓉隐私权,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马蓉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马蓉的社会评价,其“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已构成侵权。那么,王宝强的行为到底是否侵犯了马蓉的名誉权呢?
问法网律师表示,王宝强获得妻子马蓉婚内出轨信息后,虽未采用侮辱词语,也并未予以诽谤,用词尚在理性之内,但其做为公众人物,拥有上千万的微博粉丝,应深知其本身在网络上的影响力,在他将其妻马蓉婚内出轨的不道德行径发布微博后,导致马蓉粉丝三天之内从60万涨至450多万,并持续上涨中,一条微博的评论数量为400多万条,其中对其进行侮辱、谩骂性质的评论占据绝大多数,热门侮辱、谩骂性质的评论点赞高达40多万次。同时,随着事件的发酵,马蓉及其父母的住址等信息不断被“人肉搜索”,给马蓉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极其严重负面影响(已有人将其比作“潘金莲”)。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宝强公开发布微博公布其妻马蓉婚内出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经双方举证、法庭依法审理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综上所述,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王宝强虽然作为马蓉的配偶,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行使其配偶权。婚内出轨行为,虽不道德,但法律已将其规定为“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也给予了“非过错方”适当的倾斜保护。“非过错方”(尤其是明星公众人物)不宜再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发动粉丝进行口诛笔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