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律师:浮桥案被判寻衅滋事,罪名定性值得商榷
近日,浮桥案热度一直高居不下,众多网友对此议论纷纷。那么,当地法院对造桥者一家判处寻衅滋事罪是否恰当呢?问法网特约律师李在珂根据现有公开报道,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本案按寻衅滋事定罪不太恰当。寻衅滋事虽然适用范围很广,但也不能无限制的进行扩大。从本案来讲,当地法院认定寻衅滋事的行为可能是认为收过路费属于强拿硬要,但需要注意的是,涉案浮桥是黄某一家自己掏钱建造的,如果他们要求过路人员必须走这座桥,并进行付费那自然是强拿硬要,但从目前报道来看,并没有这种情形,都是自愿过桥并进行付费的,认定强拿硬要,涉嫌寻衅滋事是不太恰当的。由于建桥确实未经过合法审批,私下进行收费那确实也不合规,按非法经营罪判处会更准确一些,另外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不至于把黄某一家都全部牵扯进去。
二、黄某一家的建桥行为有点类似于集资修桥,集资修路修桥在边远地区也比较普遍,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地的出行困难问题。虽然建桥没有经过审批是不合规的,但本身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很小,当地政府应当加以规范,考虑群众出行困难,而不是进行处罚后迟迟不进行解决。
由于事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报道,并不一定完整准确,以上观点只是个人意见,最终结论还是以办案机关调查结果为准。相信当地政府一定能给出一个令群众满意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