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贾先生出卖自己的房屋,已经为买方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并且买方已经正常迁入了户口,但吴先生一家的户口仍然挂在该房屋上,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之前,贾先生是通过知名地产中介购买了吴先生房子,购房合同亦是标准文本很正规,房屋正常过户并且贾先生的家人户口也已经正常迁入了,一切手续都办得非常顺利!
事情发生在5年以后,贾先生通过中介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付清房屋全款后,第一、贾先生需协助买方正常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第二、贾先生需协助买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第三、房屋过户和户口迁入手续只要有一项不能满足需承担20万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贾先生与买方正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且买方户口均已正常迁入。一切手续都办得非常顺利。此后不久,但却又被买方告上法庭,要求贾先生承担吴先生户口未迁出的违约责任。
贾先生简直就是一头雾水,5年过去了,自己也是正常落户正常迁出户口的,自己却一直都没有发现,房屋上怎么竟然还会有吴先生一家人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呢?贾先生一幕幕地回忆之前自己的购房经历,为什么自己在与吴先生签订购房协议时,中介未提出此事呢?另外,自己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派出所也没有提出此事呢?贾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愤怒之下,贾先生把吴先生、房产中介以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贾先生声称自己对此事确实不知情,自己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已经履行了户口迁出手续,且买方的户口已经正常迁入,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上吴先生的户口却一直落在该房屋上,贾先生显然在客观上对此事还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承担40%责任。买方的户口已经正常迁入,但是对于交易房屋具体情况亦有查明义务,应当承担60%的责任。贾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称已方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户口迁出手续,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未迁出户口的是吴先生,此违约责任应由吴先生承担,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买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行了审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依法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若贾先生要求吴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另案起诉。
由于贾先生没有与吴先生签订关于户口迁出事宜的违约条款,律师提示如果起诉贾先生的败诉风险很大,贾先生再三考虑之后决定不再起诉吴先生。
吴先生一家的户口,也已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与迁出地和迁入地的相关机构协调,办理了迁出手续。
至此,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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