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职务侵占巨款,打赏主播2300多万被判刑
问法网获悉,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其打赏主播的涉案赃款2300余万被依法追缴。据悉,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担任珠海某公司济南大区出纳期间,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漏洞,采取申请监管资金、虚假申请资金下拨、划转等方式,将某公司账户资金共计4826.4303万元转至个人账户,用于打赏主播、游戏充值、娱乐消费、偿还个人借款等。
问法网观察近年来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司巨款,事后将巨款用于打赏网红,或者供第三人高消费。那么对于此类案件,作为收到或消费赃款的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呢?这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比如在该案中,由于行为人是以打赏的形式将2300余万元打赏给主播,按照我国刑法有关没收和追缴的规定,符合追缴的条件,因而应当予以追缴。因为即使该主播是出于善意,并不知道行人用于打赏的巨款是来自职务侵占,但由于其是无偿取得的,故而只要受赠赃款赃物仍然存在的,就应当返还。
在本案中网络主播将收到的2300余万巨款归还,说明相应款项仍保存完好,并未被挥霍浪费。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受到打赏的主播将相应的巨额款物用于挥霍浪费,这种情况会给追缴造成困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主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实际上这涉及到民法中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当得利人出于善意,在案发时不当得利已经灭失的,不当得利人只需返还残存部分的财产即可。例如在本案中,如果2300余万巨款已经被该主播挥霍浪费掉,且该主播并不知道该笔巨款乃是行为人职务侵占的赃款,也很难让其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能由职务侵占人承担。所以并不是所有打赏给网络主播的赃款都可以被安全的追回。实际上,法律事后的救济只能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近年来发生了很多类似的案件,因此,公司企业最好防患于未然,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被不法分子钻制度漏洞,而造成不可挽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