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扔重石,老汉救火车!属公共安全犯罪
2019年10月28日下午,辽宁大连革村铁道旁发生了惊险的一幕,住在铁路旁的姜大爷已经79岁了,事发时刚好有事经过铁路,不想看见一醉酒中年男子,骂骂咧咧地在铁路旁,连滚带爬将一块一百多斤重的巨石推上了铁轨。热心肠的姜大爷赶紧上前阻止,却被该男子威胁不要“多管闲事”,这时姜大爷突然听见火车的发动机轰鸣声,意识到火车即将驶过可能会造成危险,千钧一发之际,姜大爷狂奔向火车,边跑边喊、挥手叫停,所幸司机紧急拉下刹车,最后火车在离大石100多米的地方停了下来。
问法网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这个醉酒的男子将百斤巨石推上火车轨道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疑惑的网友会问,该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这个醉酒男子没有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物质等行为,也能构成本罪吗?
问法网律师评价,事实上,该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安全,只要犯罪行为有和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同样恶劣的性质,就属于该罪的危险方法,因此在本案中,醉酒男子将百斤大石推上火车轨道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道路运输安全、火车上的群众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
而该罪在近两年的司法实务中有两处较多的解释,第一,危险驾驶行为中,根据判例,如果司机醉驾撞到了群众,依然不停车继续行驶,就将该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当事人明知危险驾驶已经产生了巨大危险,并且造成了损害,而仍然不选择停车,其行为的恶性就上升到了和放火、爆炸一样严重,随时可能威胁到不特定群众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第二,根据司法解释,在高空抛物行为中,根据具体情形,如果可以认定高空抛物行为与放火、决水等行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对不特定的人产生威胁,就可以用该罪判刑,比如下边有一大群人走过,有人故意从十楼随机往外扔东西,就有可能构成该罪。
问法网律师提醒,感谢本案中在轨道旁石子路狂奔的姜大爷,阻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希望生活中大家能严于律己,别做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否则将面临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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