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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网评“河南男子在法院跳楼身亡”,法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遗产继承   384浏览   来源:156386

问法网小编获悉,6月14日11时20分,偃师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男子从偃师人民法院3楼跳下。死者因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307房间与该单位两名工作人员交流时情绪激动,11时17分突然从房间窗户处跳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时48分不幸去世。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该男子是在法院跳楼身亡,法院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问法网律师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属于一个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男子在法院跳楼身亡,如果法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任何过错的,就不需要对该男子的跳楼自杀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同该男子发生冲突的工作人员有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或者法院的窗户有明显高度过低等情况的,法院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问法网律师提醒,法院是我国的法律机构,充分代表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官和法官的判决都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如果对法官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于上诉后的终审判决仍然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要用正当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切不可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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