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律师谈男童被遗忘校车案,涉案人员应受何刑事惩罚?
问法网编辑今日从网上获悉,5月30日,海南万宁市大茂金色摇篮幼儿园由司机文某强驾车接送幼儿,园里的符某花老师跟车接送,9点钟完成接送任务后,司机文某强开车回去休息。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责,导致一4岁男童被遗忘在车中,该幼儿处于昏迷状况,医生诊断为热射病,随后转海南省儿童医院治疗。6月2日9时12分,男童因抢救无效,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目前,接送老师等3人已被刑拘,幼儿园园长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校车司机、接送老师、班主任和幼儿园园长将面临什么法律惩罚?带着这些问题,问法网小编咨询了问法网的合作律师。
问法网律师表示,幼儿园涉案相关人员在此次事件中的严重失职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两罪虽然都是以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作为量刑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量刑起点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要轻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次事件影响恶劣,涉案人员要为自己的失职行为付出代价。但是更值得我们警醒的是怎样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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