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调研员性侵未成年少女一审被判6年,检方二审抗诉改判11年
近日,媒体报道了吉林长春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强奸、猥亵犯罪事实。被告付某,1956年生人,此前任长春市朝阳沟强制隔离戒毒所副调研员。其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以金钱为诱惑多次对2003年生人的女孩张某实施猥亵。2016年8月后开始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张某怀孕。2017年11月张某查出已怀孕5个月。2018年11月,一审法院判被告人付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随后,检方提起抗诉。
检察院抗诉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本案中,被害人是未成年,付某多次对其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更严重的是,付某第一次犯罪时被害人还是不满14周岁的少女,且在多次性行为之后至被害人怀孕。依据《刑法》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检方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原判虽认定事实无误但量刑不当,遂提起二审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二审法院应当改判。并且检察院提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2019年3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全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1年。
问法网律师认为,性侵未成年的犯罪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必须正确适用法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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