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女讼师”敲诈勒索被判12年,曾号称把“半个官场”拉下马!
2019年2月7日,山西运城河津市退休教师王淑珍因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从教师岗位退休后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了30多起民事案件,行政申诉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案件。她代理案件常常以举报以及控告相关公职人员以及公检法人员的方式来达到其诉讼目的。她举报的人员中,有18名被当地政府处理,包括河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少华和河津市法院副院长原建强。有人称其敢把半个官场拉下马。日前,运城日报发表社论将王淑珍作为诬告陷害干部的反面典型进行批判。目前,王淑珍已提起上诉。
问法网律师研究发现,其被定敲诈勒索罪,主要是因为,其通过控告或检举代理案件的方式使部分官员和村官产生恐惧心理,官员怕其纠缠不休把怕事情闹大,便以和解费的名义给其送钱,以求息事宁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王淑珍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淑珍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因而处分财物,王淑珍因此而取得财物,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诬告陷害本身也是一种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使其检举控告是合法的,但若其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的勒索财物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也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该条同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判决书,王淑珍前后共敲诈6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因而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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