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案一审宣判,关于受贿罪,你需要了解这些!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36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那么,所谓“贿赂”具体包括什么?如何认定“收受贿赂”的行为?怎样计算受贿数额?问法网编辑带你了解这些法律问题。
1、“以身相许”属于“贿赂”吗?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除了直接给钱之外,为官员提供房屋装修、出国旅游等,都属于财产性利益。官员在情色场所嫖娼,由请托人支付费用的,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卖淫者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也都属于财产性利益。但是,请托人自己直接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则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2、事没成算“贿赂”吗?
在收受贿赂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只要有口头许诺即可。这里的“许诺”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办成事还欺骗请托人,则构成诈骗罪。
3、怎样计算受贿数额?
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接收了他人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是3万元、数额巨大是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300万元。如果甲向某官员送了一张银行卡,该官员问:“卡中有多少钱?”甲担心该官员拒收,就回答说:“3万”。但实际上,该银行卡内有20万。这个时候,应该按3万来计算犯罪数额还是20万来计算犯罪数额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由于该官员不知道是20万,所以应当按照3万(数额较大)来量刑。需要注意的是,在两人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受贿的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比如说,甲、乙两位官员共同为某人解决问题,两人一共收取10万。事后,甲分得了4万,乙分得了6万,但在计算犯罪数额时,二人都要以10万元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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