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 !陕西一交警大队长涉嫌酒驾,为何不构成犯罪?
3月17日下午开始,几段交警在延安闹市区执法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开来,视频中一名男子被几名交警带上警车,而被带走的男子被指为甘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3月20日上午,从延安市交警支队纪委负责人处得知,该男子确为甘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当天他和亲戚朋友吃饭,在酒店喝了点酒,并酒后驾驶,但经检测未达到醉驾标准。虽然孙某未构成醉驾,但基于其干部身份,被纪委给予了严肃处分。
问法网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众所周知,醉酒驾驶已经被明确纳入刑法规制,成立危险驾驶罪。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酒驾和醉驾。醉驾是指饮酒到达一定程度,严重影响驾驶人员的驾驶能力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醉驾的标准为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80mg/100ml。而酒驾就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血液中酒精浓度没有要求。就本案而言,孙某由于血液中酒精浓度尚未达到醉驾的标准,故而孙某虽然成立酒驾但不属于醉酒驾驶,进而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孙某作为交通执法干部,更应该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故而其受到严肃纪律处分。因此,我们提醒广大执法工作者,执法之前提是自己守法,切勿知法而犯法。正如谚语云,己不正焉能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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