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均认定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春天来了么?
2019年3月3日,保定市检察院通报了涞源县反杀案,认定涞源县发生的王磊持凶器擅入王新元家被杀一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再加上此前检察院3月1日依法纠正福州赵宇案属于正当防卫,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问题来了,正当防卫的春天来了吗?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执己见,还有待进一步统一,但是正当防卫制度越来越受重视,法律不会冤枉任何一个正当防卫者
正当防卫的认定是这几年司法实践中比较热门的问题,主要就是围绕一个“度”字,即如何认定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产生困惑的大家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踢到什么程度算没有超过限度?”,“踹几脚算合法?”,更有甚者在防卫之时还要考虑“他捅了我一刀,我是不是也只能回捅一刀?”,足以见得公众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合理运用不是完全理解。
问法网律师认为,依据《刑法》的规定,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是从防卫行为上看。若制止不法侵害者在行为的过程中采取的手段方法、打击的部位均适当,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例如,不法侵害者赤手空拳,而防卫者却手持管制刀具击打对方易致死亡的部位,则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是从行为目的上看。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如果借着防卫的理由实施超过防卫程度的侵害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其他不法目的,则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如,一方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出于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故意伤害杀害对方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此外,一方先行挑衅,导致对方大打出手,挑衅方借此机会伤害杀害对方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当然,正当防卫的认定不是以上这些文字可以全面概括的,还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但是毫无疑问,正当防卫的准确认定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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