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正当防卫案全解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何在?
3月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赵宇案就此尘埃落定,那么,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错在哪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又应该如何区分?检察机关两次都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什么区别?问法网律师将对这些问题加以解答。
1、什么是具有见义勇为性质的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防卫目的的不同,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保护本人的正当防卫和保护他人的正当防卫,而保护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他人的正当防卫,则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
2、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错在哪里?
在认定犯罪的时候,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在犯罪嫌疑人具备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就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判断。本案中,赵宇对李华实施的踩踹行为造成了李华的重伤结果,但是赵宇的踩踹行为虽然是故意的,但是其并不追求造成李华重伤的后果,因此重伤后果是过失的,所以不能认定赵宇为故意伤害,而应当认定过失致人重伤。因此,赵宇的行为具备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
但如果要最终认定赵宇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还要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断。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违法阻却事由,即当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但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应当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惩罚。公安机关的问题就在于,只是进行了第一个阶段的判断,就以偏概全,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赵宇移交检察机关。
3、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限度在哪里?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一般有五个,即防卫目的、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其中,只要具备前四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防卫性质,而防卫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一般认为,防卫行为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不能认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是强调超过必要限度的明显性,即一目了然、没有争议;二是强调造成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只有在两者兼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4、检察院作出的两次不起诉决定有什么区别?
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被称为相对不起诉,即虽然不追究赵宇的刑事责任,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是说,赵宇仍然构成防卫过当、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是因为情节轻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指令晋安区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被称为法定不起诉,也就是说赵宇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够构成犯罪,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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