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凯奇莱案案卷失踪调查结果,是否应当对王林清与崔永元进行刑事追责? ——问法网编辑专访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李在珂
农历新年伊始,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的调查结果。联合调查组查明,“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系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企图通过这种方式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随后联系崔永元,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于2018年12月28日分段在网上发布。
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目前已将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那么王林清的行为是否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如果王林清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为王林清剪辑、传播视频的崔永元是否构成王林清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共犯?问法网专栏编辑就这两个问题走访了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
1、王林清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李在珂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认定此罪的关键在于,在王林清交给崔永元这些案卷材料时,这些案卷材料是否已经被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了密级?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就拟定并审核批准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在王林清交给崔永元这些案卷材料时,这些案卷已经被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秘密”,那么对王林清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指控才有可能成立;如果在联合调查组对本案进行调查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才对这些案卷材料确定了密级,那么在王林清交给崔永元这些案卷材料时,这些案卷材料还不属于“国家秘密”,王林清的行为可能就算不上“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事后确定的密级定罪不符合《保密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2、崔永元是否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崔永元是否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前提是其是否为王林清的共犯。李在珂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在“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正犯(有身份者)来定罪,因此需要看王林清与崔永元在主观上是否有共同的故意,如果王林清对崔永元隐瞒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崔永元对案卷材料涉密并不知情,则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共同犯罪。
李在珂律师补充说:从已经公开的案件情况看,王林清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由于本案目前正在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中,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案件情节有限,所以仅从法律角度谈谈个人意见,最后究竟如何给王林清和崔永元定性,应当以公检法机关的结论为准。在这里要善意提醒所有的名人和大咖慎重使用自己的“社会知名度”,不要随意“曝料”!一定要谨言慎行,不管是名气有多大,资格有多老,触犯了刑律一样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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