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成故意伤害已作不予逮捕决定,不予逮捕条件有哪些?
今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证实,见义勇为反成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赵宇被刑事拘留以后,检察院确实曾经接到公安机关开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但是检察院已经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于1月份将赵宇释放。
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有证据证明未发生犯罪事实;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条件的,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不予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有以下几种情形: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予批准逮捕;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予批准逮捕;不逮捕直接起诉;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关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认为无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不予批准逮捕;涉案行为人虽存在犯罪行为,但并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案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不予批准逮捕;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准逮捕。
问法网律师提醒: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问法网全新手机APP,法律问题,想问就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