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孩在朋友圈售卖色情视频,地址定位在公安局会从重处罚吗?
近日,浙江17岁女孩在其微信朋友圈售卖色情视频,并将地址定位在公安局,现警方以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拘该涉事女孩。
17岁女孩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吗?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构成本罪主体,故,17岁女孩有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即可构成本罪主体。
涉事女孩将地址定位在公安局,公然挑衅警方的行为会从重处罚吗?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刑罚,即从重处罚的适用依据系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刑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女孩将朋友圈定位公安局售卖色情视频并发布挑衅警方文字的行为,可能会加重社会危害性,故,很有可能导致警方加大对其处罚。
问法网律师提醒:警方在量刑时,会综合整个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就会加大处罚,当然若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则会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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