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二人因销售假冒佩奇获刑十个月,如何认定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近日,镇江两名被告人张某及其女友吴谋因购买假冒“小猪佩奇”注册商标的产品,加价后通过网店和微信进行销售的行为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情侣两人才获利4万余元为何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该罪的金额标准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虽然只获利4万余元,但因两人销售金额为81664元,已达追诉标准,故,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为何涉案两名被告人可以判处缓刑1年?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如下: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问法网律师分析:虽然涉案情侣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并且两人均为主犯,但,因其有坦白、退赃情节,同时两人均为初犯,综合整个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看,两名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均可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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