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爆炸案嫌疑人杀1人后,引燃爆炸物当场自杀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1月25日下午,长春市红旗街万达购物广场发生爆炸,致1人死亡、1人受伤。经警方调查得知,现场死亡的男子郭某涛(男,1962年9月出生,江苏省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身患癌症,长期悲观厌世,在松原市杀死与其有经济纠纷的谷某某,于1月25日中午驾车来到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炸毁自己的小轿车,随后又在公寓楼租住房内引爆自制爆炸物身亡。
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但免于刑事追究
问法网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典规定,郭某某杀死与其有经济纠纷的谷某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后,其在广场地下车库炸毁汽车和在租住房内引爆自制爆炸物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及公共安全,加上爆炸罪是具体危险犯,不需要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就成立犯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重大财产损失是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但鉴于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换言之,郭某某虽然罪不可恕,理当严惩,但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因而不可替代,此时郭某某已经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已经消失,法律也没必要再追究下去。至于爆炸造成的无辜受伤者,可以要求民事侵权赔偿,法院也可以用嫌疑人郭某某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赔偿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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