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为母报仇一案的辩护理由是否真正成立?
2018年1月8日,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一审判决终于落下帷幕,犯罪嫌疑人张扣扣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月9日,本案的公诉意见书和辩护词全文公布,再次引发热议。
从案件事实来看,本案无疑是一起典型的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损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这起案件之所以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是因为盖在其上的一个噱头:为母复仇。
在辩护词中,张扣扣的辩护律师也一再强调,23年前年仅13岁的张扣扣目睹母亲被打死给他留下了极深的心理创伤,因此今天张扣扣故意砍杀3人的行为其实早在23年前就埋下了种子,整个暴力事件也被渲染成了一个甚至带有英雄主义色彩的“血亲复仇的故事”。整篇辩护词慷慨激昂,情绪饱满,然而抛开情感因素,辩护词中的理由又是否真正成立?
首先,辩护人主张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精神不正常”,然而从案情事实来看,本次事件完全是一次有有预谋、有准备的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在实施犯罪时,对自己的行为有着清晰的认知,又怎么能以“精神不正常”为由免除其罪责?仇恨固然会影响我们的情绪,进而影响我们的行为,但是作为一个拥有自由意志的人,我们应当知道自己发泄情绪的底线在哪里,也完全可以选择正当途径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又何来被复仇情绪所支配之说?
其次,辩护人主张23年前的审判“无法给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因此其暴力犯罪情有可原。事实上,何为“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与其说这是一个司法问题,不如说这是一个立法问题。在司法领域,法官负有查清案情真相、依法作出裁判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就已经实现了司法意义上的正义。张扣扣母亲被杀一案中,两级法院均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依法有效的判决。张扣扣作为被害人的儿子,不管如何判决都会天然地有不公感,我们怎么能让这种本来就有偏私的“不公感”作为是否公正的准绳?
最后,辩护人主张“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因此基于复仇的暴力犯罪可以相应减轻处罚。在人类社会早期,复仇确实发挥着类似于现代法律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因为复仇机制的存在,人就不敢或者至少会大大减少侵犯他人的意图,这样就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生存环境。在现代法律制度诞生后,复仇的这一威慑功能已经被法律所取代,复仇从一种私人性事务变成了公共事务,当有人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时候,作为暴力垄断者的国家就会代替私人惩罚犯罪人。因此这一辩护主张虽然符合人们朴素的感情,但于法于理是不恰当的。
问法网律师认为,本篇辩护词是极为精彩的,但又是经不住仔细推敲的。如果所有被害者都要通过以血还血的方式进行复仇,整个社会还如何运转?我们是不是就要退回到“一切人对一切人战争”的自然状态中去?道德辩护是动人的,然而司法的价值恰恰就在于在情感波澜之中保持冷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