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家天一因售色情刊物被判十年,立功二审能否改判?
2017年11月21日,网络作家“狗娃子天一”(刘某某)因出售淫秽刊物《攻占》被芜湖公安抓获。2018年10月31日,芜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2018年12月18日开庭。
根据媒体报道,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揭发的是同案犯何某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何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已被判刑。
“狗娃子天一” 刘某某的揭发他人的行为是不是立功?二审能否因为立功而改判?
根据《刑法》第6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查证属实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属于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刘某某在二审有立功行为,是可以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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