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用牙签扎幼童,能否以虐待被看护人员罪论处?
近日,辽宁沈阳某一幼儿园多名家长举报,该幼儿园老师用牙签扎孩子,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若经警方查证,老师确实有用牙签扎幼童的行为,那么能否参照“红黄蓝虐童事件”以虐待被看护人员罪论处?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孩儿、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频频爆出,为完善法律规定,加大惩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幼儿园老师对儿童具有看护职责,若涉事老师确有用牙签扎幼童的行为,则应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论处。
问法网律师提醒: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老师都不应在孩子身上施予“暴力”,暴力行为不仅会带给小朋友身体上的损害,还会给小朋友留下难以抹去的心理阴影。作为一名老师,应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给学生树立好榜样。最后,希望未来再也没有虐童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