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求已送养34年的儿子赡养自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近日,浙江绍兴王女士因生活拮据,希望自己之前送养出去的小儿子赡养自己,但是一直联系不到他本人,每次都打不通电话。目前,针对小儿子对王女士是否具有赡养义务,各界具有不同声音,问法网律师认为,如果是按照正规程序办理的收养手续,被送养出去的小儿子已无义务赡养王女士。
老人要求已送养的儿子赡养自己,不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事件中,王女士的小儿子在34年前就已被送养,从法律上讲,已经与养父母建立了收养关系,其与王女士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王女士无权要求小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此外,尽管34年前我国还无《收养法》,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收养问题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就算当时没有走正规的收养程序,只要具有相关证明,收养关系依旧被法律认可。
问法网律师提示您,当老人与子女之间因赡养义务引起纠纷时,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