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中遇强制购物突发疾病成植物人,责任由谁来承担?
76岁的谋奶奶购买6000余元的保健品后,获得了保健品公司赠送的免费港澳游奖励。保健品公司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向旅行社门市部交纳团费,旅行社门市部则将该港澳游老年团委托给另一国际旅行社具体规划、安排旅游行程。3月27日上午,导游安排游客在一家珠宝店购物,购物时间由原定的1.5小时被延长到了4个半小时。谋婆婆无法承受如此高强度的购物行程,心跳呼吸骤停,随即被送往医院。
谋婆婆的家人将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及门市部所属旅行社诉至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法网律师认为,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和旅行社均为旅游经营者。法院一审进行司法鉴定,认定谋婆婆旅行中发病是因旅途劳累,并且导游未及时发现致使延误救治,但患者基础疾病为主要原因。故应认定本案中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对谋婆婆在旅行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经保健品公司要求,出发前每位游客均须在草拟好的《责任说明书》上签名:一切由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由游客自己负责。该份协议能免除保健品公司和旅行社的责任吗?
谋婆婆签名的《责任说明书》属于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责任说明书》应认定为无效,不能因此减轻、免除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因此以上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