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判的轻还是判的重?
2018年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荣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宋喆利用其担任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用虚拟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
宋喆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是什么样的罪名?和贪污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与贪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普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为宋喆是王宝强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宋喆职务侵占232.5万元,判六年有期徒刑是判的轻还是判的重?
刑法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职务侵占一百万元以上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宋喆职务侵占的数额是232.5万,超过数额巨大起点,应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法院综合犯罪数额、认罪态度、是否初犯等情况判处宋喆六年有期徒刑,应当说体现了刑法的罪责行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