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贴小偷正面照是否合适?小偷有人格权吗?
一个多月前,成都某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不久,警方抓住一名小偷。在指认现场时,生气的业主将小偷正面照片拍下,并打印出来贴在小区门口,照片在小区门口张贴一个多月。
对此,小区业主表示赞同,认为能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但也有路人认为这样做欠妥,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什么是肖像权?张贴小偷照片是否侵犯小偷肖像权?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肖像进行自由处分,并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在法律上侵犯肖像权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影楼擅自将客户的艺术照作为宣传品或者未经本人同意用他人照片作书刊封面等。在本案中,业主张贴小偷的照片主要是为了警示和威慑盗贼,显然是不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因此没有侵犯肖像权。
那么张贴小偷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偷的其他权利?
问法网律师认为,这种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民法上的一种概括性的权利,是作为自然人所应享有的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格利益。我国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推定有罪”,在流动性较大的小区门口张贴小偷正面照,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做法欠妥。小区被盗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可以采取不发当事人正面照片或者打马赛克等合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