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发布涉恐言论被判刑
2016年9月,张某在北京昌平区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张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这么一句开玩笑的话,被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传唤,最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1月,王某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在自己的QQ空间内发布,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3天后,王某被警方抓获。8月,北京市二中院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我国对涉恐行为处罚严厉,所有人应引以为戒
问法网特邀律师、著名的刑辩律师李在珂表示,我国对恐怖主义打击很严厉,2015年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刑法修正案(九)》也新增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对涉恐行为的处罚很严厉,因此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谁建群谁负责”、“群员犯事群主负责”等说法是误传
针对目前网上流传的“谁建群谁负责”、“群员犯事群主负责”等说法,问法网咨询了李在珂律师,是否真的如网络传言所说,所有的法律责任由群主来承担。
李在珂律师表示,网友对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些误解,流传的这些说法也都是误传。这个规定并不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群主身上,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里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谁违法了,最终的责任承担人还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本人。
群主的管理责任包括服务群内成员,也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群主应该监督群内上传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群主管理下的互联网群组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论或者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一般来说,如果群主没有维护好公共秩序,例如对群内成员的违法信息没有及时清除,则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组服务。群主只有在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自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