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子女,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广西防城港的凌女士与男朋友赵某未婚生育一男婴,男婴出生5个月后,赵某以4.5万元将男婴偷偷卖掉。之后,男婴被5次转手,最终以约10万元的价格卖给广东梅州市一户人家。近日,广西防城港警方破获该案,将涉嫌拐卖儿童的14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男婴父亲赵某以拐卖儿童罪被批准逮捕,其他收买和拐卖男婴的人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赵某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进行刑事处罚?针对网友的疑问,问法网咨询了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律师表示,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之前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里面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因此,赵某出卖男婴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赵某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间送养不以拐卖儿童罪定罪
如果父母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将孩子送给条件更好的家庭抚养,收取少量的感谢费。这种情形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李在珂律师表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新闻中的男婴虽五经转手,但最后回到母亲和外婆身边的时候,仍然活泼可爱。现实生活里,也有一些家庭一直没有孩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儿童视若珍宝,没有任何虐待行为,这种行为也构成犯罪吗?
李在珂律师表示,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只要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一律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修正案(九)未出台之前的刑法规定,如果收买儿童,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规定,使得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成本极低,人口交易反被放任。现在的规定看似严苛,但更好的彰显了法律精神,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