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驾校学车时猝死,同车教练不闻不问或负刑责
2017年8月6号下午,一名女学员马露露在合肥新亚驾校训练时,因为身体不适没能及时就医,不幸身亡。据了解,该学员上车后不久,就告诉教练自己身体不适。可是在同一辆车上的教练,对此却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措施。不得已的情况下,马露露请求驾校的另一名女同学帮她联系同学和家人。驾校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5点10分左右,马露露的同学郭宗涛乘出租车赶到了驾校,然后拉开了教练车的后门,将马露露抱了出来。另一位身穿黄色衣服的女性学员,也在一旁帮忙。令人奇怪的是,位于教练车驾驶座上的教练,却一直没有下车。据郭宗涛反映:“我看她一个人坐在车后面,已经非常虚弱。当时我没看到驾校一个教练,或者是有关部门的人在她旁边照顾她,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急救。”
问法网律师指出:驾校教练的行为或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其行为形式通常是作为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爆炸罪等等,如果人们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去实现这类犯罪,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其成立条件有四:(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即: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首先,驾校教练对女大学生负有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某个危险发生了,行为人如果对危险的发生领域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的发展便负有阻止义务。在本案中,女大学生处在驾校教练独立支配的车内,教练负有救助义务。这个义务并不是说要求教练对女大学生负完全责任,只是要求此时采取拨打救助电话等措施。对于训练中的学员出现如此明显的晕厥症状,驾校方面在长达20分钟的时间里,不闻不问,违反了自己的作为义务。在本案中,教练完全能够采取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及时通知学员家属等措施。当然,“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具备了,只能说明该行为属于不作为。但我国犯罪的成立在整体上一般都有量的、程度的要求。如果达到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与其可以相同评价,那么就可以犯罪论处。也即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是否等价,应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驾校教练对学员的救助有较强的作为义务,并且对危险的发展有较高的控制力。驾校教练未履行救助义务,或许应当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遭遇不幸时能有他人的帮助,然而在他人遭到不幸的时候却都装聋作哑,冷漠无情。这是一种社会怪象,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误区,错误地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他人伸出援手只是我们的道德义务,而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救助他人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冷漠的态度或许也会使自己身陷法律制裁的旋涡。所以,让我们每个人都献出一点爱,为他人,也为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