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HIV者引诱他人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
最近,网曝一位自称@浙江传媒学院大二的学生反映,有人在确诊艾滋病后故意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该案尚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但为提醒广大公众,警示预备实施或已经实施此类行为的人,问法网律师通过给大家分析法律,让大家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了解,不要随意放纵自己,以致惹病上身或惹罪上身。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六十条分别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传播性病罪。其中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两罪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以卖淫、嫖娼等方式与不特定的他人发生性关系,即涉嫌传播性病罪。如果对象特定,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需要注意的是,传播性病罪的成立不要求被害人真实的感染了HIV病毒及其他性病。并且,如果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人,且其并没有感染,那么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可予以刑事处罚。
因此,问法网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公众,在与可能携带HIV病毒或其他性病的人发生关系之后,应当立即寻求传染病中心或疾控中心的救助,并同时报案。这样既拯救了自己,也防止了更多的人遭受不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