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校园斗殴致1死1伤,如何问责?
央视新闻客户端4月11日消息,在4月10日中午,陕西省武功县两名初三学生与两名初二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之后在厕所打架,导致两名初三学生1死1伤,案发后涉嫌伤人的两名初二学生逃跑,于当天晚上8时投案。
对于该案,问法网律师认为:学生、家长、学校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当事学生为初中生,如若年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则该两名学生应当对死亡结果及重伤结果(另一受伤学生构成重伤的前提下)承担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其构成正当防卫的除外。
如若当事学生未满十四周岁,则因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同时,公安部1993年下发的《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指出:“‘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在该案中,即便当事初中生不满十四周岁,也可能会被政府收容教养。
其次,该案中的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因校方对学生具有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于该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对于该案,多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校园暴力时有发生的现状,有必要从预防、惩治与维权意识等多方面进行加强,否则惨案随时可能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