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卖房给准女婿,承诺一定结婚不合法
2016年11月24日,钱江晚报发布一则新闻:准女婿花190万通过房屋买卖中介买下准丈母娘在杭州的一套60平米小公寓,缴纳了70万首付,贷款120万,办好了三证。准女婿与女儿分手后,在准丈母娘的逼迫下,书面承认买房子的时候低于市场价120万,如果以后卖掉房子,升值部分全部归准丈母娘,而且还要承担120万违约金。并且,其支付的房款都算购买家具的钱,如果要退房,就只有把家具退给他。并要准女婿书面承诺如果不与其女儿结婚,需赔偿1500万精神损失费。现准丈母娘拒绝交付房屋,双方闹上法庭。对于此事,问法网律师认为准女婿合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要求原准丈母娘交付房屋;准女婿对准丈母娘做出的书面承诺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并且,准丈母娘无权向准女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在本案中,准女婿与准丈母娘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方。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无瑕疵,定价合理,买卖手续齐全,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因此,准女婿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准丈母娘有义务向其交付房屋。
其次,准丈母娘在房屋产权转移及准女婿与女儿分手之后,逼迫准女婿签下了“不平等条约”,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此书面承诺无效。从另一角度来分析,即便将该约定定性为双方在此之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因签订时并非出于准女婿的真实意愿,属于受胁迫的合同,合同效力存在瑕疵,而在此之后也并未得到准女婿的追认,故该内容同样被认为无效。
最后,准丈母娘要求准女婿在与其女儿分手后赔偿1500万精神损失费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在我国,仅在受到人身伤害且出现了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的恋爱分手明显不在此列。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准女婿与准丈母娘之间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后者,准丈母娘或有权收回房屋。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用房屋等物质利益捆绑的感情不见得能长久,毕竟凡事不能太强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