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背后的陷阱
2016年1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逾1000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据悉,e租宝总共涉及用户ID 901294个,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2016年6月13日,公安机关“e租宝”案件专案组已完成对投资人身份信息的审核并反馈结果。另有2016年5月20日,P2P平台——e速贷涉嫌非法吸引公众存款被查,目前该平台已经停止营运。据悉,e速贷平台成交额超过71亿元,累计待收超过9亿元,投资人数33.8万人。e速贷预期年化收益率16.80%。与此同时,投资者为了拿回资金,成立了多个网络群商讨对策。但截至2016年5月25日,一些投资人还在就是否报案而争执不休。2016年6月25日,丘某琼等11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1、网络P2P平台本应属中介性质,但若设“高息陷阱”,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节第八项中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由此可见,P2P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性质,但P2P平台若以高息回报向投资者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这就是“高息陷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人如何追回资金?
投资人有以下法律途径主张权益:(1)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上线,公安机关会在此平台发布公告,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可以在公告期间在此平台上做信息登记,以便公安机关代为退赔。(2)投资人可收集理财投资的证据,如投资理财合同协议、理财资金转账记录、与平台业务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填报投资款项情况,以便法院依法公正处置涉案资产。(3)若投资人知道信息较晚,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刑,案件退赔完毕的,投资人可以向被判刑人的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法网首席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表示,投资者在网络P2P平台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防范“高息陷阱”,别只看到高收益,没看到高收益背后的陷阱,很多平台就是利用投资人的这种心理大量敛财,一旦投资回报率超过10%,投资人一定要仔细甄别,注意保留投资理财的证据,一旦发现该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立刻报警,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投资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得知网络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也应关注公告,及时到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登记或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填报投资情况,以便追回资金。




